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嘉陵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,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和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充市嘉陵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政协嘉陵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由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组成。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席、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。
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政协《章程》为依据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,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,认真履行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职能,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,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为嘉陵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。
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:
(一)学习政协章程,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,学习经济、科技、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,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;研究部署学习事宜。
(二)审议本届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、委员名额和人选,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;审议下届政协嘉陵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、界别设置、委员名额和人选,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。
(三)协商讨论中共嘉陵区委和嘉陵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、嘉陵经济社会发展中以及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四)审议以政协嘉陵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嘉陵区委、区人大常委会、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。
(五)根据中共嘉陵区委、区人大常委会、区人民政府,以及党政其他部门的提议,安排协商活动,并决定协商形式。
(六)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,拟定会议日程和议程草案,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。
(七)研究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、重大活动,履行职能以及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建设的重要问题,研究审定以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。
(八)审议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、工作报告,审议各工作办事机构的工作计划、总结、重要工作安排,研究决定委员视察年度计划和重要调研活动安排;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。
(九)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以及其它人事事项,讨论决定区政协机关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成员的任免。
(十)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,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,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。
(十一)协调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,促进团结合作。
(十二)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它重要日常工作。
第二章 会议召开
第五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会议由主席主持,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。
第六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,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。机关委室主任和副主任、专职常委、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。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,可邀请区级领导、区有关部门(乡镇、街道)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、听取意见。出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,向主持人或秘书长请假。
第七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。议决事项时,须经主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。
第八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,也可由副主席、秘书长和办公室、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,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。
第九条 主席会议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议事,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事项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,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。
第三章 会务工作
第十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。
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,办公室应就会议的议程、列席人员、时间、地点等提出建议,报主席审定;有关单位准备会议议题文件,确定议题汇报人;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,一般应提前送达会议出席人员。
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邀请新闻媒体到会报道,并编发会议纪要或会议简报。
第四章 会议文件的审定、签发
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议题文件,由秘书长审阅后,提交主席会议审议。
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、秘书长签发,以政协嘉陵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。
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,由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。
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
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,会后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办理,加强督办,确保落实。
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、相关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人负责落实,有关部门具体承办。
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,秘书长会议加强组织、协调和督促检查,办公室负责督办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嘉陵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