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南充市嘉陵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(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)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,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,制定本规则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为根本准则,以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为依据,在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,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,促进参加政协嘉陵区委员会的各党派、各团体、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,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,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,积极履行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职能,为嘉陵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。
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嘉陵区委员会的会务,在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处理政协嘉陵区委员会的工作。
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嘉陵区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。
第四条 政协嘉陵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席、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。
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:
(一)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嘉陵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、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;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、委员名额和人选;
(二)召集并主持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全体会议;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,产生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,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;
(三)组织实施政协《章程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全国性的决议、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作出的全省性的决议、政协南充市委员会作出的全市性的决议;执行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;
(四)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嘉陵区委、嘉陵区人大常委会、嘉陵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;
(五)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,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,由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;
(六)决定政协嘉陵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,并任免其领导成员;
(七)根据政协《章程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。
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《章程》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、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全省性的决议、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全市性的决议,以及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、决议,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,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,广交朋友,及时反映社情民意。
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
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举行。
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,于会前2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;临时举行的会议,可以临时通知。
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嘉陵区委员会主席主持,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。
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:
(一)审议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;
(二)协商讨论中共嘉陵区委、嘉陵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、措施以及统一战线和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,听取有关部门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审议提交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;
(四)审议重要的建议案、调查报告、提案、视察报告;
(五)听取并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报告;
(六)审议常务委员会任务规定的其它事项。
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,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各工作机构、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。
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,可邀请驻区市政协委员、区级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;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有关党政领导、人大常委会领导、各部门(乡镇、街道)负责人参加。
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;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,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,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;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,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。
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,可由党派、人民团体、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,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。
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,须向政协嘉陵区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请假。
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以举行专题座谈会,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,就某项、某方面问题进行协商座谈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,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 文件
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,提出的建议、意见和批评,须经主席、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,以政协嘉陵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(乡镇、街道)。
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、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邀请新闻媒体到会报道,并编发会议纪要或会议简报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,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