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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协南充市嘉陵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
作者:南充市嘉陵区政协   发布时间:2019-01-29 16:29:37  浏览次数: 2082 次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充分促进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,发挥基础作用,提高履职水平,根据政协《章程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《专门委员会通则》、政协四川省委员会《专门委员会通则》、政协南充市委员会《专门委员会通则》,结合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通则。

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。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,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。

第三条 根据政协《章程》,经政协第六届嘉陵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政协嘉陵区委员会设置7个专门委员会:提案委员会、经济委员会、教科文卫委员会、社会法制委员会、农业委员会、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、学习联谊委员会。

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。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,由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
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。政协嘉陵区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,驻会专职常委负责联系。

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“长期共存、互相监督、肝胆相照、荣辱与共”的方针,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切实履行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的职能。

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《章程》的规定,以及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全体会议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,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。组织委员认真学习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区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,选择具有综合性、全局性、前瞻性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提案,积极反映社情民意,促进改革、发展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;组织各种活动,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、履职尽责创造条件。

第二章 组织制度

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、各方面人士,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、协商、统筹安排的原则,由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委员组成。每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40人。

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在每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产生。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若干人,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。

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在委员自愿报名的基础上,由秘书长统一协调提出,主席会议决定。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要调整时,应由本人申请,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,主席会议同意,按有关程序办理。

第十一条 特别邀请的知名人士、社会贤达和有影响的代表人士等特邀委员报经主席会议审定后,进入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,各专门委员会特邀委员一般不超过5人。特邀委员应遵守区政协有关规定,服从专门委员会管理;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,反映社情民意,建言献策,列席政协有关会议。

第十二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,主要负责会期内的提案审查。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相关规定办理。

第三章 工作制度

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,注重调查研究,进行充分协商。专门委员会对工作作出决定时,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。

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主任会议,每年召开2至3次全体会议,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。

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文件,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,由主任或分管副主席审定,以政协嘉陵区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发出,按相关签发程序签发。

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嘉陵区委员会全体会议、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精神,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。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提交工作报告。

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嘉陵区委、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(乡镇、街道)以及各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建立规范的对口联系制度,沟通情况,加强协作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本通则经政协嘉陵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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